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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4-05-1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实施了,新政实施后,对企业关心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和解析。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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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9公告规定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其他要求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相同。

2020年129公告规定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其他要求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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